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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1-03-17 浏览量: 编辑:李园

校发〔202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深化教育教学督导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常态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教育教学督导体制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高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目标。

第三条 吉林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根据学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督导在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和质量提升中的作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为改善教学管理、优化教学决策、指导教学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章 督导组织与专家聘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吉林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将本科教学督导和研究生教育督导合二为一,统一建设校级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同时监督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 吉林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由50名左右校级教育教学督导专家(以下简称为督导专家)组成。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按学部分为若干个督导组,根据学校要求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协调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本科和研究生督导工作事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校区分布情况,成立各学部督导组, 负责本学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一) 人文学部督导组:由人文学部各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二) 社会科学学部督导组:由社会科学学部各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三) 理学部督导组:由理学部各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四) 信息学部督导组(含南湖校区):由信息学部各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五) 工学部督导组:由工学部各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除外)的督导专家组成;

(六) 地学部督导组:由地学部各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七) 医学部督导组:由医学部各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八) 农学部督导组:由农学部各学院和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督导组成员学科分布及具体名额分配,原则上每个学院1名,力求对所有学院和学科的全覆盖。

第七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专家的聘任,须经学院推荐、学部初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联合审核、校长批准后,学校予以聘任。每届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因工作需要,个别督导专家可由校长直接提名聘任。

第八条 督导专家聘任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教育事业,深刻领会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治学严谨,师德高尚, 责任心强;

(二)关心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学理念新,跟踪了解国家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动态;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水平,善于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和教学改革咨询,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四)具有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职人员比例占1/3 左右;

(五)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督导专家在聘期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按照学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和规范,对全校本科学生课堂教学质量、实验教学质量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信息反馈,为学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改革、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既督导本科教学,也督导研究生教育培养;既督教,也督学、督管;重点督导教学标准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督导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本科课堂教学;

(二)检查督导本科实验实践教学及毕业论文(设计);

(三)参加期末考试巡考促进学风考风建设;

(四)参加本科课程考试试卷复查工作;

(五)检查督导研究生课程教学;

(六)检查督导研究生培养过程相关环节(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

(七)检查督导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情况;

(八)参与校内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

(九)开展教学专项调研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教改建议;

(十)学校赋予的有关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的其他督导任务。

第十二条 督教检查

(一)教学组织情况检查:教学检查周主要检查学院课程安排情况,教师备课情况,教材选用情况,教师授课质量情况等。

(二)听课查课:督导专家进行随机听课查课,检查教师授课情况,听课后及时对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课后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

(三)青年教师培养:督导专家要着力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案、教学大纲等资料,开展针对性的听课评课,全面了解青年教师在备课、授课、辅导、指导实践、组织考核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升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督学检查

(一)学风检查:检查学校、院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风建设情况,深入课堂听课查课,检查学生到课率及学习情况。

(二)考风巡查:检查学校考风教育情况,期末考试周巡查学校考风考纪情况。

第十四条 督管检查

(一)教学档案资料检查:对试卷、毕业论文及其他教学文件档案等进行检查,总结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并反馈给相关教学单位和教务处。

(二)教学条件检查:每学期到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巡查,对学校及教学单位的教学保障条件(教学设施、桌椅、窗帘、照明、卫生状况等)、实验设备、实验条件、课程设计教室及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专项调研:对学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评估活动:参加学校或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等活动, 并提出规范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建议。

第四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督导与结果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督导专家与被督导对象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且可能影响督导结果的公平性时,应该迴避。

第十七条 督导专家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吉林大学教育教学督导专家”督导牌;进行督导工作过程中,尽量减少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的情况。

第十八条 督导专家原则上每周听课3节次(含本科生、研究生),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门次。

第十九条 督导专家每次督教、督学、督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督导反馈。听课后要填写《吉林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听课记录》,对课堂教学情况、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习状态、实验实习课程情况、教学设施、校院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教学单位和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介绍和推荐;并于检查结束后尽快将督导记录情况提交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以便于学校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报告反馈给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督导专家对各教学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督导意见,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督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根据情况召开1-3次全体督导专家工作例会。每学期每位督导专家向学校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汇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执行情况,对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中的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评估,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的相关工作要紧密依托各培养单位教育教学督导组,根据相应的督导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督导考核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对督导专家进行考核,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校级教育教学督导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经费单独纳入学校预算,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督导专家承担本科教学督导和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按照学校的教学督导津贴标准,按月为校级督导专家计发督导薪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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