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 202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化质量意识,完善“学院、学校双循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工作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和谐共融”的质量理念,以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为目的,引导和激励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教学。
第三条 评价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评价工作的总体组织、管理和实施,教务处管理人员为校级管理员。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任务分配,各学院(中心)教学秘书为院级管理员。学院(中心)完成评价工作的成效将作为学院(中心)教学管理水平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四条 构建“多主体、多维度,全员、全过程”的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多主体评价,是指评价主体由教师(授课教师)、学生(学习相关课程的全体学生)、同行(学院同行教师)、督导(学校教育教学督导)、领导(校院两级领导)等人员构成。根据不同主体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主体身份重复时按照最高身份权限计算。多维度评价,是指学生评价指标包括课程、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三个维度。全员评价,是指对承担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的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全过程评价,是指将期中评价、随堂评价、日常反馈等过程性评价与期末结果性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实施分类评价,按课程性质和类别设置评价指标,如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课、思政课、体育课等对应不同的评价指标和问题,提升评价针对性。指标体系的具体问题每学期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教师自评。教师自评工作由校级管理员在每学期初发起,教师需在学期结束前登录评价系统对自己一学期教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通过总结和反思,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分享教学过程的成功经验。
第七条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包括期中评价、期末评价、随堂评价、日常反馈以及自建评价,采用匿名评价方式,学生评价分数为期中和期末评价的平均分数。期中和期末评价工作由校级管理员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发起任务,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评价系统,对自己所修课程的教师分别进行评价,完成评价任务,评价问卷会即时反馈给各学院(中心)和教师。一个教师讲授多门课程,取学生评价的平均分数计入综合得分。
随堂评价是教师根据教学实际需求,在课程授课时间内自主发起的评价,教师在评价系统的随堂评价板块中设置相应的评价指标和问卷,对所管教学班学生发放,评价结果由发起教师回收。随堂评价不计分,旨在帮助教师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调整授课方式方法。
日常反馈是学校为学生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学生可在教学周内登录评价系统,在日常反馈板块中分别对所选课程的任课教师、学生所属学院和学校反映相应问题,由授课教师、院级管理员和校级管理员进行解答。
自建评价由院级管理员在教学周内根据学院教学管理需求发起,院级管理员在评价系统的专项评价板块中设置相应的评价指标和问卷,对本学院学生发放,评价结果由院级管理员回收。自建评价不计分,旨在帮助学院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体系。
第八条 同行评价。同行评价工作由校级管理员和院级管理员共同完成,校级管理员在每学期初发起同行评价任务,学院(中心)同行教师需在教学周结束前登录学在吉大平台对本学院(中心)教师进行评价,院级管理员负责学院同行听评课任务分配,并及时督促同行教师完成评价任务,评价问卷定期在评价系统中反馈给各学院(中心)和教师。同行评价每学期要达到学院(中心)开设课程及教师的全覆盖,如果教师有多个同行评价分数,取平均分数计入综合得分。
第九条 督导评价。督导评价工作由校级管理员发起,校教育教学督导在校级管理员发起的常规督导或专项督导任务时间内,登录学在吉大平台对任课教师进行听评课,评价问卷定期在评价系统中反馈给各学院(中心)和教师。如果教师有多个督导评价分数,则取平均分数计入综合得分。
第十条 领导评价。领导评价工作由校级管理员发起,校、院两级领导在任务期内登录学在吉大平台对全校和所在学院(中心)任课教师进行听评课,评价问卷定期在评价系统中反馈给各学院(中心)和教师。如果教师有多个领导评价分数,则取平均分数计入综合得分。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以学生评价为主,评价综合得分中学生评价占总成绩的60%,教师自评占5%,同行评价占5%、督导评价占20%、领导评价占10%。(有缺失项按照去掉缺失项后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末,由教务处汇总整理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并形成学校、学院和教师个人课堂教学质量分析报告。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任何异议,须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负责核查并上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 每学年,各学院(中心)要针对评价结果和报告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与全体教师一起全面总结教学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制定质量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果排名在全校后3%(且综合得分低于75分)、学生反馈意见较大的教师,学校将对其所在学院(中心)下达整改函,暂停教师授课,并约谈相关学院(中心)及教师。学院(中心)须对相关教师进行培训,并组织同行、督导和院领导对教师课程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恢复开课。复课后,学院须对教师进行跟踪复评,帮助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形成及时反馈、督促改进、跟踪复评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为学情分析、教学质量评估提供重要数据依据,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在教师职务评定、考核、教学相关荣誉评选等工作提供遴选依据。
第十六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校教字〔2016〕104号)《吉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校教字〔2016〕105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